EN71-1 玩具安全-第1部分:
物理和機械性能 該部分主要包括跌落檢測、小零件檢測、銳利邊緣檢測、拉力檢測、壓力檢測、線縫檢測、耳鼻眼拉力、扭力檢測等。 物理測試部分一般要求:
1材料 | 12銳利尖端 |
2組裝 | 13突出部件 |
3軟性塑料薄膜 | 14相對運動的部件 |
4玩具袋 | 15口動玩具 |
5玻璃 | 16氣球 |
6膨脹材料 | 17玩具風箏及其它 飛行玩具的繩索 |
7邊 | 18封閉式玩具 |
8專門設計用於玩具的火藥帽 | 19承受兒童重量的玩具 |
9聲響玩具 | 20重型靜止玩具 |
10帶熱源的玩具 | 21彈射物 |
11小球 | 22水上玩具 |
EN71-2 玩具安全-第2部分:
阻燃性能 該部分規定了所有玩具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種類及對某些小型火源的玩具的燃燒性能要求。要求被檢測材料的燃燒速度不得超過標準規定的限值。涉及到戴在頭上的玩具、玩具化裝服飾和供兒童在玩耍中穿戴的玩具、供兒童進入的玩具、含毛絨或紡織面料的軟填充玩具。 1、要求被測試材料的燃燒速度不得超過標準規定的限。
類別 | 結論 | ||
髭鬚 | 長毛或毛髮超過 5Omm | 原長度≥ 150mm | 1、 燃燒時間應≦ 2 秒 |
原長度< 150mm | 1 、燃燒時間應≦ 2 秒 | ||
長毛或毛髮小於 50mm, 無毛髮或其它附屬物的大紙面具(眉心至面具頂部尺寸> 1 30mm ) | 1 、燃燒時間應≦ 2 秒 | ||
玩具化裝服飾 |
| ||
兒童可以進入的玩具 | 1、火焰燃燒速度就應≦30mm/s | ||
具長毛或紡織品表面的填充玩具 | 火焰燃燒速度≦30mm/s |
EN71-3:2001/AC玩具安全-第3部分:
某些元素的轉移 該部分規定了玩具的可觸及部件或材料中可遷移元素(銻、砷、鋇、鎘、鉻、鉛、汞、錫)的最大限值。其檢測原理是:可溶性元素是模擬材料在吞嚥後與胃酸持續接觸一段時間的條件下,從玩具材料中提取出的溶出物。採用檢出限適當的方法定量測定可溶性元素的含量。 1、限值要求:
元素 | As 砷 | Ba 鋇 | Cd 鎘 | Cr 鉻 | Hg 汞 | Pb 鉛 | Sb 銻 | Se 硒 | |
限值 | 造型粘土和指畫顏料以外的玩具材料 | 25 | 1000 | 75 | 60 | 60 | 90 | 60 | 500 |
造型粘土 | 25 | 250 | 50 | 25 | 25 | 90 | 60 | 500 |
EN71-4:1990+A1 玩具安全-第4部分:
化學和有關活動用的試驗裝置 EN71-4規定了在化學試驗裝置及相關活動設備中使用的化學物質的限值,也包括化學、生物學、物理學、微生物和環境科學等領域中的試驗玩具,同時也規定了標籤、化學物質使用清單及使用說明書的相關要求。 EN71-5 玩具安全-第5部分:化學玩具(試驗裝置除外) EN71-5規定了化學玩具中有害物質使用的限制及要求,主要應用於模制和澆鑄裝置中的石膏、灰泥;微型台裝置中的陶瓷和玻璃製品上色材料;造型粘土裝置中的烤箱可塑PVC料;塑膠澆鑄裝置;嵌入裝置;照相洗印裝置;模具中使用的粘合劑、油漆、清漆、稀釋劑和清潔劑。 EN71-6玩具安全-第6部分:年齡標誌的圖形表示 該部分指出了對不適合3歲以下兒童使用但可能對3歲以下兒童有危險的玩具應加貼年齡警告標識。警告標識可用文字說明或圖示符號,如果使用警告說明,它必須符合EN71 Part 1的要求,無論是用英文或是用其他國家的語言文字都必須清晰地顯示警示語。
EN71-7指畫顏料的要求:
EN71-7中列舉了手指畫顏料中可允許的著色劑和防腐劑及其限值,並規定了8大重金屬的遷移限值以及主要芳香胺的使用限制,同時也規定了指畫顏料中物理特性的要求。
EN71-8:供戶內和戶外家庭娛樂用的搖擺、滑動和類似玩具
EN71-9:玩具中有機化合物通用要求
EN71-10:有機化合物的樣品制備和提取
EN71-11:有機化合物的分析方法
EN71-9有機化合物的一般要求——規定了以以下暴露方式存在於每種玩具或玩具材料中的有毒化合物的遷移總量:與嘴接觸;攝取可能;皮膚接觸;眼接觸;吸入。受限物質涉及的範圍特別廣,包括阻燃劑、著色劑、芳香胺、單體物質、溶劑遷移、可吸入溶劑、木材防腐劑(室內和室外的)、其他的防腐劑和增塑劑。
EN71-9與EN71-10&11是一個整體,相輔相成。
EN 62115電動玩具的安全:
該標準包括所有電動玩具,還適用於電器結構裝置(Electric Construction Sets)、電器功能玩具(Electric Functional Toys),或電氣實驗裝置(Experimental Sets)但與玩具配套使用的變壓器、充電器,則不能當作玩具,必須使用相應的電氣安全標準。EN50088主要檢測內容包括:標誌和說明,輸入功率,溫升及非正常操作,電氣強度,機械強度,結構,電線、螺絲及元器件,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防火、耐熱。有毒以及類似危害等。
2009/48/EC玩具安全法令
2009/48/EC是歐共體理事會關於協調各成員國有關玩具安全的法律趨於一致的指令,主要從物理機械、燃燒、化學方面等對玩具的安全使用做了總體的規定。
768/288/EC、 765/2008/EC標記加貼和使用規定
該指令對CE標誌的圖形、尺寸、比例、和印製均有詳細的要求。
CE標誌可由製造商自己印製和使用。但其尺寸、比例、和印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 CE標誌的比例圖案如下:
2. 如果CE標誌被縮小或者放大,上圖中的比例必須遵守 (注意:C和E之間的距離也要遵守比例);
3. C和E高度要一致, 而且高度必須大於或等於5mm;
4. 嚴禁在產品上加貼有可能被第三方誤以為是CE標誌的其它標誌。 只有在CE標誌的可見性和清晰度不被降低的前提下,任何其它標誌才可以加貼於產品或者數據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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