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複審的提出 在專利局的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應審查員要求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或補正以後,專利局認為申請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則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局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
二、專利複審請求的審查 複審請求被受理以後,一般先要將複審請求書及其附件,特別是經申請人修改過的申請文件送交專利局原審查部門進行複查,稱為前置審查,複審委員會在此基礎上再進行複審並作出決定。複審決定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結論: 1)維持原駁回決定,駁回複審請求。 2)確認複審請求理由成立,或者確認經申請人修改後,申請文件已克服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決定撤消原駁回決定,申請退回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 複審委員會將複審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對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複審決定為終局決定(自2001年7月1日起,依據新修改的專利法,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對複審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的,在複審期間仍應按規定繳納申請維持費。滯納期以後仍未繳納維持費的,申請被視為撤回,複審程序終止。
三、專利複審代理 我司擁有經驗豐富的專利代理人和律師,應委託人的請求代理專利複審請求。若有問題或需要委託代理,請與我司聯繫。
瞭解更多專利複審信息,或辦理專利複審事務,請與我司聯繫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