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貯運容器、反應容器、換熱容器和分離容器均屬壓力容器。為瞭與一般容器(常壓容器)相區別,隻有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才稱之為壓力容器:
(1)工作壓力(註1)大於或者等於0.1Mpa(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其頂部可能達到的最高壓力(表壓力));(不含液體靜壓力)
(2)內直徑(非圓形截麵指其最大尺寸)大於等於0.15m。且容積(V)大於等於0.025立方米,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以及介質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其標準沸點的液體.
壓力容器的用途十分廣泛。它是在石油化學工業、能源工業、科研和軍工等國民經濟的各個部門都起著重要作用的設備。壓力容器一般由筒體、封頭、法蘭、密封元件、開孔和接管、支座等六大部分構成容器本體。此外,還配有安全裝置、表計及完成不同生產工藝作用的內件。壓力容器由於密封、承壓及介質等原因,容易發生爆炸、燃燒起火而危及人員、設備和財產的安全及污染環境的事故。目前,世界各國均將其列為重要的監檢產品,由國傢指定的專門機構,按照國傢規定的法規和標準實施監督檢查和技術檢驗。
壓力容器的分類方法很多,從使用、製造和監檢的角度分類,有以下幾種。
(1)按承受壓力的等級分為:低壓容器、中壓容器、高壓容器和超高壓容器。
(2)按盛裝介質分為:非易燃、無毒;易燃或有毒;劇毒。
(3)按工藝過程中的作用不同分為:
①反應容器:用於完成介質的物理、化學反應的容器。
②換熱容器:用於完成介質的熱量交換的容器。
③分離容器:用於完成介質的質量交換、氣體凈化、固、液、氣分離的容器。
④貯運容器:用於盛裝液體或氣體物料、貯運介質或對壓力起平衡緩沖作用的容器。
(4)為瞭更有效地實施科學管理和安全監檢,我國《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中根據工作壓力、介質危害性及其在生產中的作用將壓力容器分為三類。並對每個類別的壓力容器在設計、製造過程,以及檢驗項目、內容和方式做出瞭不同的規定。壓力容器已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製度,未取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的商品不準進口。
1.第三類壓力容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三類壓力容器:
高壓容器;
中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於等於10MPa·m3);
中壓反應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於等於0.5Pa·m3);
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乘積大於等於0.2MPa·m3);
高壓、中壓管殼式餘熱鍋爐;
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指相應標準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於等於540MPa)的材料製造的壓力容器;
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永久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罐式集裝箱(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等;
球形儲罐(容積大於等於50m3);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積大於5m3)。
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積大於5m3)
2.第二類壓力容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二類壓力容器:
中壓容器;
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
低壓管殼式餘熱鍋爐;
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3.第一類壓力容器,除上述規定以外的低壓容器為第一類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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