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工作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了切實保護專利權,規範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而對專利實施許可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十八號局長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生效日起3個月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對備案審查合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知識產權局將給予備案合格通知書及備案號、備案日期,並將通知書送交當事人。 三、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管理部門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工作; 涉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管理司市場處辦理;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廣州、武漢、瀋陽、西安、石家莊五城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包括合法的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經專利權人特別授權的一方也可以作為讓與人對第三方許可; 一項專利或專利申請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的,讓與人應當為全體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 五、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備案的期限 鑒於專利權的時效性、穩定性,當事人應當在專利合同生效後3個月內到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六、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效力 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是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經過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性質、範圍、時間、許可使用費的數額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或確定侵權糾紛賠償數額時的參照。 七、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監製的合同文本; 採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八、專利許可備案代理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辦理合同備案的,應當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辦理合同備案的,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由當事人一方辦理合同備案的,應當提交對方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中介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出具授權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