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6-視力燈表
一、用途及主要技術指標:
1、 本燈箱適用於檢查視力之用,可測量標準視力范圍:4.0~5.3
2、 本產品按照國標GB11533—89生產的;
3、 燈箱顯示板為PVC乳白薄板,具有不易損壞、無反光、不眩目的特點;
4、 視標形狀采用三劃等長的正方形的“E”字。
5、 光源照度均勻,上下左右照度誤差不大於20%,視力表白底的亮度在120~300cd/㎡(符合國標80~320cd/㎡),亮度均勻、不反光、不眩目;
6、 本燈箱內裝2支30W日光燈管,並采用瞭電子鎮流器,具有能低壓起輝、亮度均勻、無閃爍、壽命長的特點。燈箱後背板上有一個懸掛孔,以備選用。
二、使用方法:
1、 燈箱置於室內光線明亮處,高度以視標5.0與被檢者的眼同高,被檢者距視力表5米標準距離,先測右眼,後測左眼。
2、 本表燈的E視標,按標準對數視力表以1分視角為正常視為標準(記5.0),以5米為標準檢查距離,用5分記錄法示視力的各個等級。
分數 | 0 | 1 | 2 | 3 | 4 | 5 | 5.3 |
視力 | 無 光 感 | 光 感 | 手 動 | 手 指 數 | 看清視表第一行 (4.0) | 看清視表末四行 (5.0) | 看清視表最末行 (5.3) |
按視力表一般使用方法,測出被檢眼所能辨認的最小行視標(辨認正確的視標數應超過該行視標志數的一半),記下該行視標的視力記錄值,即為該眼的視力。被檢眼能正確辨認表格最末一行者,其視力分數為5.3。
3、變距測法:遇視力低於4.0或高於5.3時,用變距測法測出低下視力或超常視力。
應用原則:根據場地的長短,視力表上任一行視標的設計距離均可選為檢查距離。當某行視標的設計距離被選作檢查距離時,該行視標的5分記錄值應記為5.0,其上下各行視標的5分記錄值均須用相同的校正值逐一加以校正。
4、 視力統計:用5分記錄的視力,可以直接進行視力比較,視力平均和視力統計。
三、視力表燈箱的維護和保養:
1、內有2盞日光燈管,在搬運安裝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避免損壞燈管;
2、視力表顯示板應保持清潔,如有塵埃等污物時,可用濕軟佈輕輕擦拭,切勿用酒精、溶劑及粗糙之物硬擦,以免損傷表板及視標印記;
3、 箱用畢,應及時關閉電源,以延長燈箱壽命;
4、 查箱內電氣時,需註意安全。應請有證電工進行。
四、 警告:
所使用的電源插座必須是符合安全規定的,並與燈箱三腳插頭相匹配的三眼220伏插座,接地樁頭的接地電阻應符合國傢安全規定要求。按裝時應請有證合格電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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