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549號令)第九十九條(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隻要滿足上述要求就是壓力容器。一般液氨鋼瓶都是壓力容器,除非液氨鋼瓶容積太小,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小於1.0MPa•L,液氨鋼瓶應滿足《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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