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貓
在法律上對寵物進行界定是十分必需的。那麼,什麼樣的“物”才符合法律上所要求的寵物的定義呢?
法律應當如何界定寵物與一般動物的區別呢?法律上關於寵物定義的爭論又究竟會引起哪些實際問題呢?
談到寵物,人們通常會將其與貓、魚、鳥等許多小動物聯系起來。但是最近,寵物市場上新出現瞭例如蜥蜴、變色龍、蛇、蜘蛛、蜈蚣、老鼠等與我們日常生活中或慣常思維所理解的寵物不一樣的“另類寵物”。另外,在網絡世界中也有一些虛擬網絡寵物出現,不斷滿足著人們飼養寵物的需要。日常生活的豐富多彩,人們對新事物的不斷追求,使得各種各樣的個性寵物不斷出現,這就遠遠超出瞭我們所習慣理解的“寵物”的概念,詞典上對寵物的解釋也很難完全涵蓋不斷變化的日常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新事物、新現象。因此,重新對“寵物”進行科學的定義就顯得特別重要,因為對它的定義關系到我們的日常生活。如何定義寵物概念,寵物溉念范圍的寬窄都將會影響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以及與其他人的關系,這不僅是一個常識性的問題,更是一個法律性的問題,因為我們都生活在社會中,都生活在與其他人的交往、接觸中,都生活在一個與自然、動物相處的開放的環境中,人與寵物、寵物與寵物之間的關系都有可能引發法律上的關系或問題。因此,什麼是寵物?如何認定寵物就顯得尤為重要。那麼,究竟什麼是寵物呢,如何界定寵物與一般動物的區別呢?做出這樣的界定又具有什麼法律意義呢。
關於什麼是“寵物”,有些國傢和地區在法律上給出瞭界定,我國臺灣地區的《動物保護法》即對動物做出瞭明確的定義,首先,該法律的第3條第1款明確規定動物的定義,即‘動物:指犬、貓及共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在這一定義中,寵物被包含在動物的概念當中,成為瞭動物的下位概念,因此,也就明確瞭寵物隻能是脊椎動物,並且是為他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可以看出,這樣的定義,使得寵物概念的外延相當狹窄,目前,我們生活中出現的一些另類寵物或網絡寵物都無法被納入到這樣的定義當中.我國大陸地區目前尚無關於寵物的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是有人認為寵物的定義非常復雜沒有必要進行界定,但是有人認為寵物應當進行概念化的處理.並且其范圍應當是寬泛的,甚至有觀點認為應當將植物納入到寵物的范圍之內。那麼,什麼樣的“物”才符合法律上對寵物的定義呢?
第一,法律上所要求的“寵物”應當以實際生活或人們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寵物為基礎,同時又應當區別於生活中一般意義上的寵物概念,因為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基石的,法律上對寵物的定義的背後是對權利義務的定位和分配。有些人認為應當把植物納入到寵物的范圍中去,這其實是不必要的,首先這與我們平時一提到“寵物”所聯想到的內容不相符合,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確認而不是創設,即法律應當對人們日常生活的習慣、慣例進行確認,而不是進行某種創設讓人們去遵守。如果將植物納入到寵物的范疇之內,那勢必是要改變人們日常生活的習慣和思維,這不符合人們的習慣也不符合法律確認的功能要求。其次,植物是靜態的物品,長久以來就一直可以成為人們種植的對象,比如入們養花、養盆景等,由於其呈現靜態,因此關於植物之間的糾紛與爭執較少.涉及植物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簡單,即使有,也是牽涉到相鄰關系之間的糾紛。因此沒有必要將植物納入到寵物的范圍內。通過對是否將植物納入到寵物范圍內這個問題的討論,我們至少得到這樣的結論,法律上對寵物的定義應當符合人們基本的思維習慣與行為,並且應當以權利義務的規定與分配為核心。
第二,法律上所規定的“寵物”,其本質應當為“物”,可以是現實物,也可以是抽象物。一個物要成為法律上所規定的“寵物”,應當能夠被人所購買和飼養,並因為購買和飼養成為其飼養人的一項合法財產。也有些人認為這個“人”應當是在法律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但是這樣的理解明顯限製瞭擁有寵物的人的范圍.實際上剝奪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飼養寵物的權利。事實上擁有、飼養定物與民事行為能力並無太大關系,隻有當自己所飼養的寵物對他人造成侵害或者發生其他法律上規定的事由時,飼養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才有意義,因為這時決定瞭是由飼養人承擔責任還是的其監護人承擔責任,即使飼養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也可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不影響人們飼養寵物,對飼養寵物;將來的一系列後續問題也不產生影響。因此,此時的“人”應當是普遍意義上的人。另外一個值得註意的問題是,寵物應當是其飼養人或擁有人的一項合法財產,此處的合法,不僅指其寵物來源合法,而且指其飼養也合法,如果一個“寵物”是以偷盜等非法手段得來的,如果該“寵物”是法律所不允許飼養的,那麼它們就不能被稱之為寵物。成為寵物的最低標準在法律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可以任意飼養和買賣,作為民法上的一項財產就應該與野生動物有重大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並在其中隊野生動物的所有權、馴養、宰殺、收購、繁殖等都做出瞭明確的規定,野生動物與寵物的定義有所不同,也就明確瞭有哪些野生動物是不能成為寵物或者哪些動物的飼養是不受法律保護甚至違反法律規定的。
第三,在城市裡飼養寵物必須涉及裡鄰裡,與社區其他居民和環境的關系。因此,對寵物定義做出明確界定,就明確瞭哪些寵物是不能飼養的,例如某些城市出現過的在住宅小區中飼養雞鴨當寵物而引起鄰裡糾紛的情況。那麼,普通的雞、鴨作為禽類能否成為寵物的一員必然會涉及很多實際問題。因此,對寵物概念的明確界定也就起到瞭定紛止爭的作用。
第四,曾經令人談虎色變的“非典”和“禽流感”都是因為動物攜帶病毒引起的。因此在公共場所,哪些動物可以成為寵物,如何出行,就涉及公共衛生方麵的法律問題。在“非典”和“禽流感”等傳染病流行期間,一些地方性法規就曾經對在公共交通設施內攜帶定物的問題做出
瞭規定,就雞、鴨等禽類動物能否作為寵物進入交通設施和公共空間的問題就牽涉到對寵物明確的定義。
第五,一些能夠成為殘障人士輔助工且的動物能否被規定在寵物范圍之內,如果被納人進寵物的范圍,是否會與其他寵物的飼養遵循同樣的法規,還是有另外的特殊規定,都會產生很多實際問題。
植物寵物
植物寵物,是現代人對富有生命力與啟迪意義植物的愛稱,特別是指那些能隨時帶在人們身邊,或在居室中時常欣賞到、感受到的植物。富有生命力的植物寵物,對緩解現代人壓力,完善社會個體的不健全心理均有極好療效。寧靜的植物歷來是冥思者的最佳夥伴,很少有喜歡植物的人會產生心理疾病,因為在人類的概念中,植物是沉默、理性、堅韌、生生不息的象征,與植物產生心靈的交流,便可從中汲取到莫大的力量。 當前經過高科技培植的植物寵物,不僅在外形上更加優美昂揚,在種植方式上也一改土栽盆栽的傳統方法,開始采用透明營養的水晶泥、營養液等基質,甚至很多植物實現盆上花姿婆娑,盆下魚兒暢遊的活潑景象,其造型獨特,是當前眾多傢庭與辦公室人員爭相采購的傢居佈置用品。
動物寵物
邊境牧羊犬
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認為,貓和狗經過漫長的進化演變,已經脫離瞭自然界的生物鏈,不再存在於生態平衡之中,是適合人類傢庭的動物,廣泛存在於人們的生活、工作之中。在國外,新的趨勢是稱呼貓和狗為伴侶動物,體現它們在人類社會中的作用。雖然一般寵物在主人那裡會受到很好的對待,但由於對寵物的需求,導致寵物市場的出現,為瞭贏利,從野生到達市場之前,會有許多動物導致不必要的死亡。而且會對當地的生態平衡造成威脅,甚至帶來物種的滅絕。隨著現在寵物飼養的盛行,以及人民經濟水平的增長,寵物行業已經悄然興起,並在國民經濟增長上占有瞭一定的比例。其中尤其以犬、貓、魚、植物寵物飼養,消費為主。
茶寵寵物
“茶寵”顧名思義就是茶水滋養的寵物,多是用紫砂或澄泥燒製的陶質工藝品,喝茶時用茶蘸茶湯塗抹或剩茶水直接淋漓,年長日久,茶寵就會溫潤可人,茶香四溢。常見茶寵如金蟾、貔貅、辟邪、小動物、人物等,寓意招財進寶、吉祥如意。一些茶寵製作工藝精湛,具有極高的收藏價值。還有些茶寵利用中空結構,澆上熱水後會產生吐泡、噴水的有趣現象。 但其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隻有嘴,沒有肛門。這決定瞭它吃東西隻能進不能出,人們以這種方式來表達中華傳統“財源廣進,滴水不漏”的生財理念。
另類寵物
另類寵物是國外進入中國的生態、非生態寵物。另類寵物,當代人理解成的寵物的新潮和怪誕,是傳統的寵物的徹底否定和背叛,並當成都市生活休閒的伴生物。這種錯誤的觀念,是寵物生態錯誤的徹底解放,當擯棄之。
目前,進入中國的另類寵物大約有500多種,以每年兩種的速度增加著。值得指出的是,部分物種,在中國具有極其強的適應、繁衍能力,迅速形成種群,比如,引進的外來陸地野生動物,最具有危害性之一的巴西龜,曾在國內江河發現。另類寵物在中國.主要指一些養數不多的寵物.
比如:蛇老鼠 蜥蜴 龜 兔 蛇 鼠 豬 魚 螞蟻 猴 鱷魚 蜥蜴 蜘蛛 蜈蚣 蟲 狐貍 蛙 蝴蝶 蟋蟀 蠑螈 蠍子 蟾蜍 蚯蚓 蝸牛 蜜蜂 蟈蟈 蟑螂 貂 刺蝟 變色龍等等不常見的動物。另類寵物在國內的需求越來越大,大多數年輕人都喜歡這類價格便宜,飼養簡單,外觀非常吸引人的寵物。另類寵物主要包括有迷你寶貝、爬蟲、節肢動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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