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稱: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
二、標準號:GB1499-1998
三、化學成分:
四、力學性能
1)鋼筋的力學性能應符合下表規:
2)鋼筋在最大力下的總伸長率δgt不小於2.5%。供方如能保證,可不作檢驗。
3)根據需方要求,可供應滿足下列條件的鋼筋:
a)鋼筋實測抗拉強度與實測屈服點之比不小於1.25;
b)鋼筋實測屈服點與上表規定的最小屈服點之比不大於1.30。
五、工藝性能
1)彎曲性能
按下表規定的彎心直徑彎曲180度後,鋼筋受彎曲部位表麵不得產生裂紋。
2)反向彎曲性能
根據需方要求,鋼筋可進行反向彎曲性能試驗。
反向彎曲試驗的彎心直徑比彎曲試驗相應增加一個鋼筋直徑。先正向彎曲45度,後反向彎曲23度,後反向彎曲23度。經反向彎曲試驗後,鋼筋受彎曲部位表麵不得產生裂紋。
六、表麵質量
鋼筋表麵允許不得有裂紋、結疤和折疊。
鋼筋表麵允許有凸塊,但不得超過橫肋的高度,鋼筋表麵上其他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於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許偏差。
七、尺寸、外形、重量和允許偏差
1)公稱直徑范圍及推薦直徑
鋼筋的公稱直徑范圍為6~25mm,標準推薦的鋼筋公稱直徑為6、8、10、12、16、20、25、32、40、50mm。
2)帶肋鋼盤的表麵形狀及尺寸允許偏差
帶肋鋼筋橫肋應符合下列基本規定:
橫肋與鋼盤軸線的夾角β不應小於45度,當該夾角不大於70度時,鋼筋相對兩麵上橫肋的方向應相反;
橫肋與間距l不得大於鋼筋公稱直徑的0.7倍;
橫肋側麵與鋼筋表麵的夾角α不得小於45度;
鋼筋相對兩麵上橫肋末端之間的間隙(包括縱肋寬度)總和不應大於鋼筋公稱周長的20%;
當鋼筋公稱直徑不大於12mm時,相對肋麵積不應小於0.055; 公稱直徑為14mm和16mm,相對肋麵積不應小於0.060;公稱直徑大於16mm時,相對肋麵積不應小於0.065。
3)長度及允許偏差
a、長度:鋼筋通常按定尺長度交貨,具體交貨長度應在合同中註明; 鋼筋以盤卷交貨時,每盤應是一條鋼筋,允許每批有5% 的盤數(不足兩盤時可有兩盤)由兩條鋼筋組成。其盤重及盤徑由供需雙方協商規定。
b、長度允許偏差:鋼筋按定尺交貨時的長度允許偏差不得大於+50mm。
c、彎曲度和端部:直條鋼筋的彎曲變應不影響正常使用,總彎曲度不大於鋼筋總長度的40%;鋼筋端部應剪切正直,局部變形應不影響使用。
二、標準號:GB1499-1998
三、化學成分:
化學成分, 100% | ||||||
C | Si | Mn | P | S | Ceq | |
HRB335 | 0.25 | 0.80 | 1.60 | 0.045 | 0.045 | 0.52 |
HRB400 | 0.25 | 0.80 | 1.60 | 0.045 | 0.045 | 0.54 |
HRB500 | 0.25 | 0.80 | 1.60 | 0.045 | 0.045 | 0.55 |
四、力學性能
1)鋼筋的力學性能應符合下表規:
牌 號 | 公稱直徑 mm | σs( 或 σp0.2) | σb | δ5 |
不小於 | ||||
HRB335 | 6-25 | 335 | 490 | 16 |
HRB400 | 6-25 | 400 | 470 | 14 |
HRB500 | 6-25 | 500 | 630 | 12 |
3)根據需方要求,可供應滿足下列條件的鋼筋:
a)鋼筋實測抗拉強度與實測屈服點之比不小於1.25;
b)鋼筋實測屈服點與上表規定的最小屈服點之比不大於1.30。
五、工藝性能
1)彎曲性能
按下表規定的彎心直徑彎曲180度後,鋼筋受彎曲部位表麵不得產生裂紋。
公稱直徑 a | 彎曲試驗 | |
HRB335 | 6-25 | 3a |
HRB400 | 6-25 | 4a |
HRB500 | 6-25 | 6a |
2)反向彎曲性能
根據需方要求,鋼筋可進行反向彎曲性能試驗。
反向彎曲試驗的彎心直徑比彎曲試驗相應增加一個鋼筋直徑。先正向彎曲45度,後反向彎曲23度,後反向彎曲23度。經反向彎曲試驗後,鋼筋受彎曲部位表麵不得產生裂紋。
六、表麵質量
鋼筋表麵允許不得有裂紋、結疤和折疊。
鋼筋表麵允許有凸塊,但不得超過橫肋的高度,鋼筋表麵上其他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於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許偏差。
七、尺寸、外形、重量和允許偏差
1)公稱直徑范圍及推薦直徑
鋼筋的公稱直徑范圍為6~25mm,標準推薦的鋼筋公稱直徑為6、8、10、12、16、20、25、32、40、50mm。
2)帶肋鋼盤的表麵形狀及尺寸允許偏差
帶肋鋼筋橫肋應符合下列基本規定:
橫肋與鋼盤軸線的夾角β不應小於45度,當該夾角不大於70度時,鋼筋相對兩麵上橫肋的方向應相反;
橫肋與間距l不得大於鋼筋公稱直徑的0.7倍;
橫肋側麵與鋼筋表麵的夾角α不得小於45度;
鋼筋相對兩麵上橫肋末端之間的間隙(包括縱肋寬度)總和不應大於鋼筋公稱周長的20%;
當鋼筋公稱直徑不大於12mm時,相對肋麵積不應小於0.055; 公稱直徑為14mm和16mm,相對肋麵積不應小於0.060;公稱直徑大於16mm時,相對肋麵積不應小於0.065。
3)長度及允許偏差
a、長度:鋼筋通常按定尺長度交貨,具體交貨長度應在合同中註明; 鋼筋以盤卷交貨時,每盤應是一條鋼筋,允許每批有5% 的盤數(不足兩盤時可有兩盤)由兩條鋼筋組成。其盤重及盤徑由供需雙方協商規定。
b、長度允許偏差:鋼筋按定尺交貨時的長度允許偏差不得大於+50mm。
c、彎曲度和端部:直條鋼筋的彎曲變應不影響正常使用,總彎曲度不大於鋼筋總長度的40%;鋼筋端部應剪切正直,局部變形應不影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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