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火機術語及定義 1.打火機:有專門的手動點火設備,燃料的成分是石油化學物,通常用來點燃香煙、煙斗等煙具。并可用于點燃紙張、油繩、蠟燭、燈籠或其它易燃材料。
注解:打火機不能當作蠟燭、手電筒或其他長時間燃燒的裝置。
2.液態氣體打火機:這類打火機有明顯的出氣管內部燃料成分是液態碳氫化合物,如己烷,標準蒸汽壓力在24攝氏度,不能超過34.5kpa。
3.氣態打火機:這類打火機的內部燃料成分液化碳氫化合物,如丁烷,異丁烷,丙烷,其標準壓力在24攝氏度,超過104kpa。
4.后混式打火機:這類氣態打火機在點火后空氣與燃料混合燃燒。
5.前混式打火機:這類氣態打火機的燃料氣體與空氣先混合作用后燃燒。
6.一次性打火機:這類打火機制作時充入燃料,不能重復充氣。
7.可重復充氣打火機:這類打火機可對其用外部氣罐進行重復充氣或插入新的燃料氣箱。
8.可調節打火機:這類打火機提供可自由調整火焰高度的裝置。
9.不可調節打火機:這類打火機沒有提供可調整火焰高度的裝置,燃燒高度由制作者預設。
10.可自動調節的煙斗打火機:這類打火機提供一個在從直立到傾斜時可自動提高火焰高度的裝置,這種裝置是專門為煙斗設計的。
11.自我熄滅打火機:這類打火機點燃后要求持續有目的和主動的動作以維持火焰一旦停止動作火焰自動熄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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