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名:鏑 | 牌號:金屬鏑 | 產地:贛州 |
稀土含量≥:99.5(%) | 雜質含量:0.5(%) | 重量:0.5(kg/塊) |
產品名稱:金屬鏑
產品編號:161228-265
產品型號:金屬鏑
市場價格:0元/
批發價格:0元/
更新時間:2012.06.09
出品單位:贛州商源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1.檢驗方法
化學成份分析方法按本公司現行方法執行,仲裁分析按供需雙方認可的方法進行。
2.檢驗規則
2.1產品按批次交付驗收,每批由同一規格的產品或更高要求規格的產品組成。
2.2產品由本公司質檢部門進行檢驗,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規定,並填報《產品入庫分析檢驗單》。
2.3顧客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的規定(有合同要求的按合同要求)進行驗收。如驗收結果與本標準(或合同要求)規定不符,自產品收到之日起1個月內(有合同要求的按合同要求)向本公司提出,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如需仲裁,雙方共同取樣後,委托雙方認可的檢測單位檢測。
2.4 仲裁取樣方法
先由顧客從待檢驗的每批產品中選出一桶或一編織袋產品,然後由供需雙方共同從該桶或編織袋中隨機取出4份樣品,取其綜合樣。樣品均分為三份,用復合膜真空密封包裝,一份送化驗,另二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保存。氧含量檢驗試驗應取塊狀樣品。
2.5 以上所取樣品檢測結果如有一項不合格時,則從同一桶或編織袋中取8份樣品按2.4要求,對該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復檢結果仍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但允許逐桶或編織袋檢驗,合格者按合格品處理。
3.標識、包裝、貯存、運輸
3.1標識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毛重、凈重、供方名稱。
3.2產品經表麵處理後一般分三種包裝:
a. 內塑料袋,外鐵桶包裝,每桶50,100,200,250,500公斤;
b. 內塑料袋,外閉口鐵桶包裝,每桶50,100,200,250公斤;
c. 編織噸袋包裝,500,1000公斤/袋。
3.3每批產品應附質量證明書或分析結果單。
3.4產品應置於乾燥處,不得露天堆放,不得靠近高溫處。運輸時嚴防雨淋受潮。
3.5顧客有特殊要求時按顧客要求標識和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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