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北京3月13日消息(記者孫瑩 通訊員常鳴)記者今日獲悉,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蠟筆小新服飾公司的訴訟請求,對商評委做出的撤銷蠟筆小新商標的決定予以維持。 日本已故漫畫家臼井儀人筆下漫畫人物蠟筆小新以其童言無忌的頑皮形象深受小朋友和廣大漫迷喜愛。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關于蠟筆小新卡通形象和中文文字的商標官司,原告江蘇蠟筆小新服飾有限公司不服商評委撤銷其蠟筆小新圖形及文字商標,將商評委訴至北京一中院。 蠟筆小新圖形和文字商標由廣州市一家眼鏡公司于1996年1月9日提出申請,并于1997年6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服裝、嬰兒服裝等商品上,2004年5月18日,復審商標經商標局核準轉讓予響水縣世福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簡稱世福公司)。2010年5月24日,復審商標經商標局核準又轉讓予蠟筆小新公司。 2004年2月25日,一家名為國際影業的公司自稱為《蠟筆小新》的作者和相關權利人向商標局提起商標撤銷申請,該公司以江蘇蠟筆小新服飾有限公司的蠟筆小新圖形和文字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請求撤銷該商標。2005年9月,商標局決定維持該商標繼續有效,國際影業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評委認為,被申請人世福公司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復審商標在規定期間內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因此對蠟筆小新圖形和文字商標予以撤銷。 隨后,蠟筆小新公司向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系爭商標注冊人承擔,用以證明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能夠顯示出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能夠顯示出使用日期,并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真實地使用。 本案中,商標的持有人世福應當舉證證明商標在規定期限內被實際商業使用。而其在商標評審程序中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該商標的使用情況,因此原告相關訴訟理由缺乏根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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