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取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志等商標專用權,應當及時申請商標注冊,取得我國法律的保護;
2. 商標使用人是否將其使用的商標申請注冊隨其自愿(強制注冊除外),但未注冊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若被他人搶先注冊,有侵權的危險,被迫停止使用,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3. 申請注冊的商標無論是否實際使用,只要獲得商標核準注冊即受法律保護,其他人未經同意或許可,不得使用,否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兩個或以上的商標,商標局核準申請在先并駁回申請在后的,若同一天提出,核準使用在先的,若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自行協商決定,協商不成則抽簽決定或由商標局裁定;
5. 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依據《尼斯協定》國際分類規定的類別以及名稱填報按類申請并繳納費用,若系新商品或新服務,應附送說明;
6. 申請注冊商標的流程:商標所受理商標局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初審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注冊證公告商標所通知領證。正常批準約需18個月,若在商標局受理后,審查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駁回或在公告期有他人提出異議的,所需時間則更長;
7. 注冊商標需在同一類其他商品使用的,改變其標志,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的,應另行提出申請;
8. 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提出轉讓注冊申請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9. 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商標異議裁定、撤銷注冊商標不服的或對注冊商標有爭議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若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10.注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自注冊之日起計算,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十年,期滿不續展的,商標局注銷該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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