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LVD(低電壓指令) 指令名:協調各成員國有關設計用于特定電壓限值內的電氣設備法律的1973年2月19日理事會指令73/23/EEC。
由于LVD制訂的時間早于CE標志成立時間,所以CE標志即為近幾年由歐盟草擬的這些新方案指令,這樣,指令 93/68/EEC 修改了LVD以符合現今的需求。
低電壓指令覆蓋了所有標稱供電交流電壓為50~1000V和所有標稱直流電壓為75~1500V的電氣產品,要求其符合一定的電器安全要求:例如,絕緣距離要求、耐高壓要求、抗燃性要求、溫升限制、關鍵零組件的使用壽命及異常狀況測試等。LVD認證檢測項目 1.工作電壓 2.故障試驗 3.撞擊實驗 4.震動實驗 5.沖擊試驗 6.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和絕緣穿透距離 7.插頭實驗 8.保護連接導體電阻 9.外部導線接線端子 10.電源線應力消除試驗 11.電氣連接和固定試驗 12.漏電試驗 13.可接觸性試驗 14.能量危險檢查 15.限制電源試驗 16.安全連鎖裝置試驗 17.印刷電路板試驗 18.電源保護套 19.封裝和密封零件檢驗 20.抗外力試驗 21.建筑內(上)電氣設備 22.電擊試驗 23.介電強度試驗 24.標簽檢查和試驗 25.輻射試驗 26.發熱試驗 27.SELV測試 28.TNV測試 29.限流電路試驗 30.過載試驗 31.手動裝置試驗 32.電池防爆試驗 33.溢出試驗 34.可燃實驗 35.防火試驗 36.黏合劑試驗 37.維卡試驗 38.防水試驗 電磁兼容指令(EMC)隨著電氣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電器產品日益普及和電子化,廣播電視、郵電通訊和計算機網絡的日益發達,電磁環境日益復雜和惡化,使得電氣電子產品的電磁兼容性(EMC電磁干擾EMI與電磁抗EMS)問題也受到各國政府和生產企業的日益重視。歐共體政府規定,從1996年1月1起,所有電氣電子產品必須通過EMC認證,加貼CE標志后才能在歐共體市場上銷售。此舉在世界上引起廣泛影響,各國政府紛紛采取措施,對電氣電子產品的RMC性能實行強制性管理。 根據歐盟的電磁兼容(EMC)指令83/336/EEC,所有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電子電氣產品必須在其對其他產品的干擾性及對外來影響的抗干擾性方面嚴格符合歐盟法律要求。 LVD的適用范圍LVD適用于所有本身功能使用電壓范圍在交流 50~1000V ,直流 75~1500V 的電機產品,這個定義系指指令的適用范圍,而不是指令適用的限制 ( 例如,在使用交流 230V 的計算機中,直流 12V 的電路所造成的危險也受 LVD 的規范 ) 。
LVD 適用于提供給消費者和工業使用的產品,如果是工業用設備,指令也涵蓋了制造商本身使用的產品 ( 例如 : 測試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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