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是歐盟規章《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簡稱,是歐盟建立的,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的化學品監管體系。 這是一個涉及化學品生產、貿易、使用安全的法規提案,法規旨在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歐盟化學工業的競爭力,以及研發無毒無害化合物的創新能力,防止市場分裂,增加化學品使用透明度,促進非動物實驗,追求社會可持續發展等。 REACH指令要求凡進口和在歐洲境內生產的化學品必須通過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等一組綜合程序,以更好更簡單地識別化學品的成分來達到確保環境和人體安全的目的。該指令主要有注冊、評估、授權、限制等幾大項內容。任何商品都必須有一個列明化學成分的登記檔案,并說明制造商如何使用這些化學成分以及毒性評估報告。所有信息將會輸入到一個正在建設的數據庫中,數據庫由位于芬蘭赫爾辛基的一個歐盟新機構———歐洲化學品局來管理。該機構將評估每一個檔案,如果發現化學品對人體健康或環境有影響,他們就可能會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根據對幾個因素的評估結果,化學品可能會被禁止使用或者需要經過批準后才能使用。 據介紹,與RoHS指令不同,REACH涉及的范圍要寬得多,事實上它會影響從采礦業到紡織服裝、輕工、機電等幾乎所有行業的產品及制造工序。REACH要求制造商注冊產品中的每一種化學成分,大約共有3萬種--并要衡量其對公眾健康的潛在危害。REACH建立了這樣的理念:社會不應該引入新的材料、產品或技術,如果它們的潛在危害是不確知的。 機電產品一直是寧波地區外貿的重頭之一。作為化工產業的下游用戶,沒有一家對歐貿易的機電企業可以不受REACH制度的限制。REACH法規草案規定進入歐盟市場化學品和其它有形產品的生產商和進口商負有以下義務:(一)注冊 (整理并提交包括產品所含每種化學物質測試數據在內的詳細報告。) REACH法規中,化學物質的注冊范圍主要包括: 1. 數量≥1噸/年/人的獨立存在的物質或配制品中的物質; 2. 上游供應商中未注冊的含量(重量比)≥2%且總量≥1噸/年/人的以單體單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于聚合物中的單體或其他物質; 3. 總量>1噸/年/人且正常或可合理預見使用狀態下會有意釋放的物品中物質(substances in articles); 4. 總量>1噸/年/人,化學品局有理由懷疑會從物品中釋放且這種釋放對人體或環境有害的物品中物質,化學品局可要求注冊。 REACH法規中,豁免注冊的物質有:1. 1噸/年/人的物質 2. 放射性物質 3. 海關監管下的不做任何處理或加工的:(1)為再出口而暫存的,或保稅區或保稅倉庫中的;或(2)過境的 4. 非分離中間體 5. 運輸危險物質的運輸工具 6. 廢棄物 7. 成員國因國防之因而豁免的 8. 醫藥或獸藥 9. 食品或飼料中的添加劑、食品調味劑和動物營養劑 10. 附件 IV中的物質(已知風險很低) 11. 附件V中的物質 12. 再次進口已注冊的物質本身或制品中的物質 13. 已注冊的物質本身、制品或物品中的物質再次加工時(recovery process) 14. 聚合物(聚合物本身)(但上游供應商中未注冊的含量[重量比]≥2%且總量≥1噸/年的以單體單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于聚合物中的單體或其他物質除外) 15. 僅用于產品或研發的化學物質(PPORD)(5+5/10年) 16. 只用于植保產品中的活性成分和輔料(co-formulants)(視為已注冊) 17. 只用于生物殺滅劑中的活性成分(視為已注冊) 18. 根據79/831/EEC指令,已做過新化學物質申報的物質(視為已注冊)(二)化學品安全評估 (評估產品所含每種化學物質的安全系數。) 評估的內容有: 1,檔案評估是核查企業提交注冊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2,物質評估是核查該種物質是否需要企業提供進一步的信息。 3,評估主要包括檔案評估(Dossier Evaluation)和物質評估(substance Evaluation)。 檔案評估(Dossier Evaluation)包括: --.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須于登記后3周內,將注冊人的登記資料與完整性檢查報告提供給成員國(Member State)主管機關。但在分階段注冊截至日期前2個月內收到的注冊卷宗,需3個月時間進行審核; --. 非分階段注冊物質以及過了注冊截止日期的分階段注冊物質,在審核未通過前,禁止在歐盟國家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口(成員國主管機關對技術檔案進行審查:評估登記的技術文件是否符合法規的規定,并檢查動物試驗計劃,以避免不必要動物試驗); --. 歐盟成員國審查提交的測試草案并起草相關決議。決議內容如下: (1)同意進行實驗,在(附件I規定的)截止期限內提交實驗結果概要和研究方法建設性分析。 (2)決議同a、但要求在修訂的試驗條件下進行。 (3)決議同a、b或d,但當提交的試驗目標與附件要求不一致時,要求增加一個或更多的試驗。 (4)駁回實驗的提議。 (5)決議同a、b或c,如果幾個注冊人提交相同試驗建議,管理局在90天內協調其達成一致,找到一位進行試驗來代表全體。 (6)同意的實驗應有45天的公示期。 物質評估(substance Evaluation)包括: --. 管理局為成員國提供評估優先物質的標準; --. 2011年12月1日提供評估滾動計劃草案,以后是每年的2月28日前; --. 成員國從中選定物質制定持續三年的評估滾動計劃,并進行評估; --. 管理局將最終評估清單登于網上; --. 歐盟成員國需在規定期限內起草相關決議(新物質180天)要求進一步的信息資料。 (三)根據化學品的不同性質取得使用的特殊授權。 REACH指令的注冊方面規定只有歐盟企業才能注冊。如果中國的企業要在歐盟注冊,就不得不選擇歐盟的代理機構,實際上的費用包括代理費、檢測費、注冊費等。據普遍估算,每一種化學物質的基本檢測費用約需8.5萬歐元,每一種新物質的檢測費用約需57萬歐元。化工產業成本的增加,勢必引起下游產業的連鎖反應。使得原本已經沒有多少利潤空間的機電企業,出口形勢更不樂觀。 檢驗檢疫機構提醒相關生產企業要高度重視REACH法規實施可能帶來的巨大影響,生產經營者必須樹立綠色生產、綠色營銷的觀念。盡早采取應對措施,進一步跟蹤了解立法進展,進口、研發、使用無毒、低毒產品,申請注冊對歐出口化學產品,加強檢測,及時反映所遇到的技術壁壘問題,抓緊研究并改進生產,確保規避風險。企業只有不斷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業并且熟悉掌握WTO的游戲規則,才能更好規避貿易技術壁壘,最大限度地避免出口產品受阻造成的經濟損失。想要贏得市場就要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提高知識產權意識,不斷開發具有市場前景的新產品,加大開發環保替代材料的力度,提高出口產品的質量,不斷調整自己的生產技術及產品配方。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目前還有很多機電企業對歐盟這項新規知之甚少。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機電企業:一要積極應對。消極觀望會貽誤有利時機,企業可以通過相關培訓、研討會了解REACH制度的最新進展。同時,檢驗檢疫部門也會不斷向企業發布相關的信息。二要主動了解。企業要改變過去單純依靠政府部門引導的習慣思維,通過行業協會、歐盟客戶、代理商、國外機構等各種渠道了解信息,擴展消息來源,全面掌握相關動態。三要適時出擊。機電企業要密切關注上游化工企業應對REACH制度的情況,提早做好原料供應商的選擇工作以免影響生產。 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是各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共同目標。REACH法規對于我們國內制定相關的環保、貿易管理法規來說,有著不同尋常的借鑒意義。對企業而言,現在我國已經加入WTO,經濟已經全球化,企業不能只關注眼前的目標,而不關注國際市場的發展動態。REACH法規固然存在技術壁壘的嫌疑,然而隨著各國環保要求的提高,一些污染性企業和產品必將被淘汰。因此,相關企業必須加快產品結構的調整,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環保要求,增強產品更新的能力,同時更應關注國際市場動態,加強貿易技巧,不斷提高國際競爭力。 從10月28日起,REACH法規下的新義務隨著第一份高關注物質候選清單的正式發布開始生效。 對于進入候選清單中高關注度物質的相關義務如下所示:公司必須為歸入授權候選清單中的物質承擔相應義務。這些義務針對的不僅僅是物質本身,同時還針對存在于配制品中,以及物品中的物質。1.從物質被歸入候選清單開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且質量百分濃度大于0.1%,則歐盟范圍內此類物品的供應商必須向顧客提供其可獲取的充足信息;或者,應消費者要求,在收到要求的45天內向其提供可獲取的充足信息。這類信息應保證物品的安全使用,且至少包括物質的名稱。 2. 從2011年開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且該物質質量百分濃度大于0.1%,并且在物品中的總含量超過1噸/年/公司,則歐盟范圍內此類物品的制造商或進口商必須向ECHA進行通報。 3. 在2010年12月1日前歸入候選清單中的物質,必須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報; 4. 在2010年12月1日或在之后歸入候選清單中的物質,必須在歸入后的六個月內完成通報。 REACH第二批高關注物質(SVHC II) 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昨日正式將14個物質加入高關注物質(SVHC)清單,這14個物質在REACH中將需要履行供應鏈信息傳遞的義務,下游產品供應商必須在客戶提出要求的45天內免費以書面或電子的形式提供產品中這些物質含量的具體信息。瑞歐科技提醒這些物質的制造或進口企業,必須核查自身在此清單下可能要承擔的義務,這些義務不僅涉及物質本身,還包括含有這些物質的混合物和物品。此次清單中的物質包括5種形式的聚芳烴-蒽、高溫煤瀝青、2,4 -二硝基甲苯、硫酸鉛鉻鉬紅、硫代鉻酸鉛黃、磷酸三(2-氯乙基)酯、硅酸鋁耐火陶瓷纖維、氧化鋯硅酸鋁耐火纖維和鉻酸鉛共14種,去除了去年12月ECHA成員國委員會通過的15個高關注物質中的丙烯酰胺。ECHA成員國委員會雖然將丙烯酰胺確定為高關注物質,但歐盟初審法院院長取消了此次將該物質列入清單。 目前丙烯酰胺重新被歸入SVHC,現第二批有15項。歐盟REACH法規各成員國執行現狀截止到2008年12月1日,向ECHA通報具體執行法規的國家有:保加利亞、捷克、丹麥、德國、芬蘭、匈牙利、愛爾蘭、立陶宛、馬耳他、荷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瑞典、英國、意大利(草案) 2009年以來,又陸續有比利時、塞浦路斯、拉脫維亞、法國、盧森堡、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等歐盟成員國公布了本國對違反REACH法規的處罰措施。 ECHA在2009年5月份啟動了首次REACH執行行動,其執行重點是“No data, no market”。即檢查企業有沒有規范的進行預注冊、注冊和及時提供符合REACH法規的SDS(安全數據表)。其中,丹麥環保局在2009年6月就本國化學品公司的預注冊和注冊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 下面是歐盟成員國對于違反REACH法規的處罰措施綜上,盡管還有歐盟成員國沒有制定相應的REACH執行法規。但就已經出臺的執行法規來看,歐盟主要成員國對REACH法規的執行力度還是比較大的。如果因為產品不符合REACH法規而受罰,非歐盟的出口商將可能會受到歐盟進口商的巨額索賠。專家提醒:為了降低歐盟REACH法規對出口貿易造成的影響,企業需要認真積極地應對。 [企業應積極做好應對REACH法規準備] 作為一個全新的體系,歐盟REACH法規(《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制度》)將歐盟市場上約3萬種化工產品及其下游的紡織、輕工、制藥等產品分別納入注冊、評估、許可三個管理監控系統。 按照歐盟擬訂的時間表,REACH法規實施后,產量在1000噸以上的化學物質,應于3年內完成注冊;產量在100~1000噸的化學物質,于6年內完成注冊;產量在1~100噸的化學物質于11年內完成注冊,未能按期納入該管理系統的產品不能在歐盟市場上銷售。 同時,該法規還規定了嚴格的檢測標準,需要高昂的檢測費用,而這些費用將全部由企業承擔。據歐盟估算,每一種化學物質的基本檢測費用約需8.5萬歐元,每一新物質的檢測費用約需57萬歐元。據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估計,由此而增加的費用,將使我國對歐盟石油和化工產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一些醫藥類的產品包括原料藥、中間體、植物提取物也被涵蓋于此范圍內。 [國際對REACH制度的反應] 由REACH所引起的連鎖反應將導致國際貿易環境惡化同樣讓人擔心。據了解,受歐盟的影響,美國已在2003年啟動了立法提案,初期目標是在2004年底完成2800種大量生產的化學品的檢測。出于同樣的原因,日本在2003年5月28日宣布未來將要建立商品檢驗注冊制度,其做法與REACH法規非常相似。可以預見,隨著由REACH法規所引發的“綠色壁壘”大戰的一步步激化,包括原料藥在內的化工產品將在短期內遭受巨大挑戰。 每一個已經和準備開展出口歐洲業務的企業,現在都應該進一步了解REACH體系的細節,審核產品業務以確定適合REACH規定的產品和REACH對公司的影響,采取戰略和行為計劃以應對REACH的挑戰,準備與上下游供應鏈進行溝通,尋找足夠的資料以應對R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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