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氣壓報警開關是裝在儲氣筒上氣過低時的一種報警裝置。
4.1 開關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部分應符合ZBT35001中的有
關規定,並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4.2 開關為短時定額工作制。
4.3 開關的接線型式為螺釘式和插接式。
4.4 開關在一40~65℃環境溫度下,應能正常工作。
4.5 開關防護等級為IP 54。
4.6 開關應能經受上下,左右,前後三方向的定頻振動試驗及上下方向的掃頻
振動試驗,試驗參數如表1和表2所示。
開關經振動試驗後,其外表不應有裂紋;緊固件應無松動,基本性能和氣密
性應分別符合本標準4.9條和4.10條規定。
4.7 外觀
開關的外殼及絕緣座應無裂紋及有害的缺陷;外殼與絕緣座的鉚接處不得松
動;黑色金屬的零件應有可靠的防腐蝕層。
4.8 強度
4.8.1 開關的安裝接頭應能承受50N·m的擰緊力矩,而無損傷。
4.8.2 開關的接線柱應能承受50N靜載荷力,歷時1min而無松動。
4.9 基本性能
開關的基本性能應符合表3規定
4.10 氣密性
開關應能承受最大工作壓力1000kPa的氣壓無漏氣現象。
4.11 超壓性
開關應能承受1500kPa的氣壓沖擊10次無漏氣現象。
4.12 耐電壓性
開關各互不連接的導電零部件之間及導電零部件與外殼之間,應能耐50Hz,
實際正弦波形電壓550V,歷時1min的耐電壓試驗,絕緣不被擊穿。
大批連續生產時,允許用電壓660V,歷時1s的試驗代替。
4.13 電壓降
在額定負載下,開關的電壓降應符合表4規定。
4.14 耐溫度變化性
開關按ZB T35001中第4.3條規定進行溫度變化(溫度變化的范圍為一40~65℃
)試驗後,基本性能和氣密性應分別符合本標準4.9條和4.10條規定。
4.15 耐濕熱性
開關按GB 2423.4的規定進行2天的濕熱試驗後,基本性能、氣密性和耐電壓應
分別符合本標準4.9條、4.10條和4.12條規定。
4.16 耐鹽霧性
開關應按GB 2423.17的規定進行16h的鹽霧試驗後,按ZB T35001中3.2條所規定
條件下恢復1~2h基本性能和氣密性應分別符合本標準4.9條和4.10條規定。
4.17 耐久性
開關在額定負載下,應能連續工作450000次,試驗後、基本性能、氣密性和
電壓降應分別符合本標準4.9條、4.10條和4.13條規定。
5 試驗方法
5.1 試驗用機表、設備的要求
a.試驗用電壓表應不低於0.5級;電流表應不低於1.0級;耐電壓用變壓器
容量應不低於0.5kVA;
b.檢查閉合和斷開壓力用的壓力表應不低於0.4級,最大量程不超過0.25MPa
(250kPa);檢查最大工作壓力和超壓用的壓力表應不低於1.5級,最大量程為2.5
MPa(2500kPa)。
5.2 外形及安裝尺寸檢查
用符合規定的量具或量規進行檢查。
5.3 低溫、高溫試驗
以4.4條規定的溫度,按ZB T35001中4.2條和4.4條規定進行低溫、高溫試驗。
試驗後在5min內完成觸點閉合壓力和斷開壓力檢查。檢查時先快速通入0~1000
~0kPa氣壓,反復作5次,然後測試基本性能應符合本標準4.9條規定。
5.4 外殼防護能力試驗
試驗方法按GB 4942.2的規定進行。
5.5 振動試驗
將開關裝在振動試驗臺上,定頻振動應在工作狀態下進行,通入80+400kPa的
氣壓,電路中串聯一個指示燈,試驗中,指示燈應無閃爍現象。
掃頻振動在不工作狀態下進行。試驗後按5.8、5.9條檢查應符合要求。
5.6 外觀檢查
用目測和手感方法檢查。
5.7 強度檢查
用符合計量規定的測力計和扭力扳手進行檢查。
5.8 基本性能試驗
將開關裝在可調整空氣壓力的專用試驗臺上(接以指示燈),通入氣壓由0
~250~0kPa沖擊兩次,再將氣壓由零緩慢上升至燈泡剛發亮時,這時的壓力即
為閉合壓力,然後使氣壓緩慢下降至燈泡剛熄滅時,這時的壓力即為斷開壓力。
5.9 氣密性試驗
將開關通入1000kPa氣壓,並與一隻容積為1L的儲壓器接通後,歷時30s,壓
力下降應不超過10kPa。
大批連續生產時,允許用壓力表表壓下降值檢查或其它等效辦法檢查。
5.10 超壓試驗
將開關裝在可調整空氣壓力的專用試驗臺上,通入0~1500~0kPa的氣壓,
並在1500kPa時保壓時間5s,共進行10次。
5.11 電壓降試驗
將開關通以電流10A;試驗電壓12+0.20V通入500~700kPa的氣壓,用直流毫
伏表測量兩接線間的電壓降,共測3次,取其平均值。
5.12 耐久性試驗
將開關裝在耐久性試驗臺上,試驗電壓13±0.5V,通以額定功率,以每分鐘
15~30次的速率間斷地通入500~700kPa的氣壓進行耐久性試驗。
5.13 開關的耐電壓試驗,溫度變化試驗、濕熱試驗、鹽霧試驗的方法按ZBT
35001中的有關規定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每隻開關須經檢驗合格後才能出廠,並附有證明產品質量合格的文件或標
記。
6.2 開關的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3 用戶有權按GB 2828進行驗收,對檢查水平、合格質量水平,抽樣方案以及
驗收項目另有要求時,可按供需雙方協議解決。
6.4 出廠檢驗
6.4.1 生產的每一批產品均需作出廠檢驗,受試樣品應按GB 2828規定的一般
檢查水平Ⅱ,一次正常檢查抽樣方案進行。
出廠檢驗的項目及合格質量水平AQL應符合表5規定。
6.4.2 受試樣品應符合表5規定的全部檢驗項目時,判為合格,受試樣品所代
表的批(包括受試樣品)可以交付使用。
6.5 型式檢驗
6.5.1 做型式檢驗的產品必須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批中抽取,共抽9隻,先
按出廠檢驗項目進行試驗,試驗合格後,將產品等分成3組,每組產品的檢驗項目
及順序按表6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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