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食品有些麻煩,需要食檢的。請參考下面信息:
一、企業報檢要求: 在報檢時,貨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供:
(一)《入境貨物報檢單》;
(二)貿易合同、裝箱單、提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三)產地證明、衛生評價資料(原件);
(四)對于需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食用性動植物產品,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和生產國(地區)官方機構安全衛生證明(原件);
(五)在進口預包裝食品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滿足下述報檢要求:
1.貨主或其代理人已經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新版《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證書正面底色為綠色)的,可憑證書原件報檢,同時提供證書復印件。
2.貨主或其代理人已經在北京檢驗檢疫局進行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并獲得備案編號的,可憑標簽備案號報檢(備案業務詳情見第四條)。
3.貨主或其代理人無國家質檢總局新版《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或未在北京檢驗檢疫局進行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的,在報檢時,除應按報檢規定提供報檢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與標簽檢驗有關的資料:中文標簽樣張,樣張翻譯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關文件,接受檢驗檢疫。其中中文標簽樣張需按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10344-2005(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等相關國家標準要求由企業自行制作。
(六)為控制疫病疫情或執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強制性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可臨時要求報檢人在申報進口食品時提供其他材料。
二、報檢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須獲得衛生注冊登記資格;
(二)外貿合同(確認書或函電)或信用證(復印件);
(三)申報食品的裝箱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四)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廠檢單(原件);
(五)生產過程中需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在所在轄區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出口食品使用的添加劑;
(六)為控制疫病、疫情或執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強制性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可臨時要求報檢人在申報出口食品時提供其他材料:進口國(地區)衛生標準、有關國際標準、企業標準、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相關文件等;
(七)外埠食品生產企業的出口 按照產地檢驗原則,出口食品應在生產加工地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需經北京口岸出境的食品,發貨人須持有生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處境貨物換證憑單》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查驗,經查驗合格的,由北京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有關規定換發《處境貨物通關單》放行。
三、檢驗檢疫要求:
(一)貨證相符。
(二)不得改換已檢驗檢疫合格的貨物。
(三)檢驗檢疫機構依據以下規定內容實施檢驗檢疫: 1.與輸入國或地區政府簽定的雙邊檢驗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有關條款。
(四)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公告》(2007年第85號)及《出口食品運輸包裝加施檢驗檢疫標志操作規范》的有關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對所有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食品運輸包裝加施檢驗檢疫標志,-通知通告欄目-《關于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通知關于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通知》。
四、結果評定及出證
(一)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換證憑單》。
(二)經檢驗檢疫查驗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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