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質:ML20MnTiB | 產地/廠傢:寶鋼 | 用途:冷鐓產品 |
倉庫:哆福庫/長安 | 規格:Φ6.5-42 |
Q/BQB 517-2003 冷鐓鋼盤條 代替 Q/BQB 517-1998 | ||||||||||||||||||||||||||||||||||||||||||||||||||||||||||||||||||||||||||||||||||||||||||||||||||||||||||||||||||||||||||||||||||||||||||||||||||||||||||||||||||||||||||||||||||||||||||||||||||||||||||||||||||||||||||||||||||||||||||||||||||||||||||||||||||||||||||||||||||||||||||||||||||||||||||||||||||||||||||||||||||||||||||||||||||||||||||||||||||||||||||||||||||||||||||||||||||||||||||||||||||||||||||||||||||||||||||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瞭冷鐓鋼盤條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檢驗與試驗、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等。 本標準適用於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供制造螺栓、螺母、螺釘等緊固件及汽車、電氣機械零件用的冷鐓鋼無扭控冷熱軋盤條。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222 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223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224 鋼的脫碳層深度測定方法 GB/T 228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233 金屬頂鍛試驗方法 GB/T 2975 鋼材力學及工藝性能試驗取樣規定 GB/T 6478 冷鐓和冷擠壓用鋼 GB/T 10561 鋼中非金屬夾雜物顯微評定法 GB/T 13298 金屬顯微組織檢驗方法 YB/T 5148 金屬平均晶粒度測定方法 Q/BQB 500 盤條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Q/BQB 501 盤條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JIS G3507:1991 冷頂鍛用碳素鋼盤條 JIS G4105:1979 鉻鉬合金鋼鋼材 3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盤條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應符合Q/BQB 501的規定。 4 技術要求 4.1 牌號及化學成分 4.1.1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成分)應符合表1的規定。 4.1.2 盤條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的規定。 4.1.3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議,亦可供應其他牌號或化學成分的盤條。 表1
4.2 冶煉方法 鋼由氧氣轉爐或電爐冶煉,若需方無特別指定,則冶煉方法由供方確定。 4.3 交貨狀態 盤條以熱軋狀態交貨。 4.4 冷頂鍛 盤條應做冷頂鍛試驗,試驗後試樣側面上不得有裂口、裂紋和裂縫。試樣冷頂鍛後與冷頂鍛前高度之比為: 高 級??1/4 較高級??1/3 普通級??1/2 高級、較高級冷頂鍛級別應在合同中註明。含碳量大於0.30%的牌號,當要求高級、較高級冷頂鍛時,試樣需先經退火。 4.5 脫碳層 含碳量大於0.30%的鋼及ML20MnTiB的盤條應進行脫碳層檢驗,盤條一邊總脫碳層(鐵素體+過渡層)深度不得大於盤條公稱直徑的1.0%。 4.6 表麵質量 4.6.1 盤條表麵應光滑,不得有裂紋、折疊、結疤、耳子等對使用有害的缺陷。允許有壓痕及局部的凸塊、凹坑、劃痕、麻麵、發紋,但其深度或高度(從實際尺寸算起)不得大於0.10mm。 4.6.2 盤條應將頭尾有害缺陷部分切除,其截麵不得有縮孔、分層及夾雜。 4.6.3 氧化鐵皮 盤條表麵氧化鐵皮重量不得大於10kg/t,若供方在工藝上有保證,可不作檢驗。 4.7 特殊要求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議,可進行力學性能、非金屬夾雜、晶粒度、顯微組織或其他項目的檢驗,指標由雙方協議規定。 5 檢驗與試驗 5.1 每批盤條的檢驗項目、試樣數量、取樣部位、試驗方法應按表2的規定執行。 表2
5.2 氧化鐵皮檢驗方法 取一盤至數盤盤條試樣稱其重量,去除表麵氧化鐵皮再稱其重量,前後重量差為試樣的氧化鐵皮重量。每噸盤條的氧化鐵皮重量的計算公式為: 5.3 組批規則 盤條應成批檢驗,每批由同一牌號、同一爐號、同一尺寸的盤條組成。 5.4 復驗與判定規則 任何檢驗如有一項試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除將該不合格盤條剔除外,並從同一批中再任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復驗結果(包括該項試驗所要求的任一指標)即使有一個指標不合格,則整批不得交貨。但供方可對該批中未檢驗的盤條逐盤進行分析,合格者亦可交貨。 6 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 盤條的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應符合Q/BQB 500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代替Q/BQB 517-1998。 本標準與Q/BQB 517-1998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取消合同未註明精度時按B級精度執行的規定 ――增加牌號SWRCH38K和ML15Al; ――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符合Q/BQB 500的規定。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楊新亮。 本標準於1998年首次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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