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協議書 甲方:青島麗世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高小偉聯系電話:0532 82678501 傳真:0532 82682003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 在真誠合作, 互惠互利的基礎上, 乙方同意甲方作為其國際貨物運輸的指定代理人并就有關代理事宜達成以下協議:1 乙方的基本義務和責任1.1 乙方應將待運貨物的準確信息以書面委托書的形式通知甲方知曉. 貨物信息應包括收發貨人名稱資料、貨物品名、重量、體積、數量、目的地及運輸條件或運輸要求等相關內容. 1.2 乙方必須保證提供的委托書和報關單據的內容與實際貨物相符. 如因單貨不符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1.3 乙方如需對所托運貨物信息做出更改, 必須在貨物報關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1.4 乙方應根據甲方出具的入貨通知書按時將貨物送入甲方指定場站或倉庫, 如需甲方安排內陸運輸, 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交貨, 以免延誤裝運期限. 1.5 乙方對托運貨物有查詢的權利. 1.6 乙方應及時核對和確認甲方提交的提單樣本并回復甲方, 以便提單及時準確的簽發及送達. 1.7 乙方不承擔由于甲方主觀原因而造成的損失.2 甲方的基本義務和責任2.1 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的委托書后, 應根據委托書的要求立即安排訂艙操作等相關工作.2.2 甲方應嚴格按照乙方提供的單據進行相關的業務操作, 不得擅自更改單據內容.2.3 甲方在安排貨物出運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貨物操作規程進行. 如在操作過程中由于客觀或第三方原因造成運輸條件的某些變化, 甲方應及時將此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在得到乙方確認后, 方可安排貨物出運.2.4 甲方在貨物離港后, 應及時將相關的運輸單據或憑證送交乙方.2.5 甲方應及時查詢所代理運輸貨物的續程情況. 對由于客觀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貨物逾期到達等特殊情況應及時將詳情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6 甲方不承擔由于乙方主觀原因而造成的損失.3. 費用結算3.1 費用確認3.1.1 乙方在向甲方訂艙時, 應在委托書上注明雙方協定好的費用標準; 如甲方對費用標準有異議, 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知曉. 避免因費用問題而產生業務糾紛.3.1.2 業務操作完畢后, 甲方應將相關的費用明細或帳單立即提交乙方確認. 乙方應在2個工作日內確認費用并書面回復甲方. 若乙方逾期未能確認回復, 甲方可視為乙方已確認接受.3.1.3 甲方應在開船5日內, 將上月與乙方往來業務費用總明細書面提供給乙方確認. 3.1.4 乙方應在收到甲方費用總明細后2個工作日之內給甲方以確認回復, 逾期即視為已經確認明細帳單.3.3 付款期限:自開船之日起30天內付清3.4 違約規定3.4.1 乙方在付款期限或承諾期限內未能及時付款, 除非另有約定, 否則甲方有權扣押乙方有關單據或貨物, 直至乙方結清所有欠費為止. 同時甲方可根據當地銀行貸款利息標準向乙方收取一定的利息.和每日1‰的罰金 3.4.2 由于乙方未能及時付費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4 貨損和延誤的索賠4.1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貨損和延誤均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和損失.4.2 甲乙雙方對某一票貨損或延誤有爭議時, 應以友好的方式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妥, 可按照運輸條例規定或提單背書條款解決.4.3 由于客觀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貨損和延誤, 甲方將作為乙方的指定代理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運輸條例與責任方協調解決. 同時, 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拒付運費. 5 有效期限5.1 此合同自雙方簽定之日起正式生效. 有效期為1年.5.2 在執行協議過程中, 雙方均有權利終止合作; 但必須提前30日提出. 以便理順雙方所發生業務和相關帳目. 以上未盡事宜, 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青島麗世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 ________ 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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