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信托的案例:1. 資產受到保護 黎先生是一名生意人。他的生意越做越大,企業的風險也相對地增加,很多時候要用個人的名義來做投資和擔保,令自身的資產得不到保障。因此黎先生成立了授權信托,令部份的資產移至信托人的名下,但生意上出現問題,導致清盤或破產,這部份的資產(離岸信托基金)也不被債權人索償。 2. 隱私受到保護 楚先生因工作的關系經常要中港兩地走,有太太在香港,而中國大陸也有一名女朋友,彼此都不知道大家的存在。莫先生擔心一旦他過世后,因遺囑需要披露所有受益人的身份和相關分配遺產的比例,而導致她們知道大家的關系而有所不愉快。因此楚先生成立了遺囑信托,可以在各方都不知情的情況底下,按照財產授權人的心意分配資產。信托可以避免遺囑認證與公開宣讀,保障私隱。離岸信托基金的前提-----境內資產轉移境外(一般采用紅籌模式,即參照境內公司海外上市的模式)。中國是一個外匯管制國家,因此,架構重組時需關注境內居民到境外投資的外匯備案登記手續,而且與境內公司有關的外匯匯出匯入也需要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涉及的法律有:75號文 ---2005年10月21日《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0號文--- 2006年9月8日《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紅籌模式 我國不成熟的公募融資市場和不完善的法律環境導致了國內企業難以在境內尋求到足夠的資金。于是,我國極富創造性的企業家們開拓出了境外上市的紅籌模式,來實現境內企業境外融資的目的。紅籌模式是指境內的企業通過設立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并由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資產和權益,然后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上市融資的運作模式。紅籌模式一方面給國內企業帶來了嶄新的融資渠道,增加了境內資金,帶動了境內產業的發展,疏通了國內企業境外融資的渠道,有利于我國對外資的利用。另一方面,紅籌上市也帶來了資本外流和境內資產的境外轉移,同時, 紅籌模式也帶來了監管的困難。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即離岸公司 指的是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 09)第39條對特殊目的公司的定義:“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該定義包括三層含義:1、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例如:香港公司, 英屬維京群島公司(BVI), 開曼群島公司(CAYMEN), 馬紹爾公司(MARSHALL)等;2、特殊目的公司系由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出資設立或實際控制;3、境內公司或自然人控制特殊目的公司是為了實現其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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