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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強律師,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市律師協會會員。特擅長大案要案風險代理。多次接受《電腦報》、《廣州日報》、《南方都市報》等媒體采訪。
有關建設工程的主要法律、法規所形成的法律框架
(一)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
1、《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頒布,已于1998年3月1日生效,共8章85條。在資質、承包方式、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不同于以往的相關規定;
2、《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頒布,已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共23章428條。分則部分專列《建設工程合同》一章,對《建筑法》有關建設工程問題作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
3、《招標投標法》于1999年8月30日頒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68條。該法對招標投標行為規定了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取消了議標,并對中標無效等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4、國務院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于2000年2月10日頒布并實施。條例是《建筑法》第一個配套法規,運用政府和市場兩種手段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對于進一步規范建設市場,具有重大意義;
5、國務院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于2000年9月25日頒布并實施,是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為、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要法規;
6、財政部、建設部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于2004年10月20日頒布并實施,是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的重要行政規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主要內容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意義
1、關于合同效力: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第二條:合同無效,工程驗收合格的處理原則;
☆第三條:合同無效,工程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原則;
☆第四條:違法轉包、分包合同的處理原則;
第五條:施工中取得資質的,按有效處理;
☆△第六條:墊資原則上按有效處理;
第七條:勞務分包與工程轉包。
2、關于合同的解除權:
第八條: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九條: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十條:解除合同后的處理原則。
3、關于質量問題:
☆△第十一條:承包人拒絕修復的處理原則;
△第十二條:質量缺陷的處理原則;
△第十三條: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處理原則。
4、關于工程期限問題:
△第十四條:實際竣工時間的確定;
△第十五條:質量爭議期間工期的處理。
5、關于工程結算標準和工程量的確定:
☆第十六條:工程價款的計算標準;
☆第十七條:拖欠工程款應計付利息;
☆第十八條: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利息起算時間;
☆△第十九條:工程量計算;
☆△第二十條:逾期不結算的后果;
☆△第二十一條:“黑白合同”的認定;
☆△第二十二條:按固定價格結算;
☆第二十三條:可以不全部鑒定;
6、關于程序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不適用專屬管轄規定;
△第二十五條:總承包人、發包人、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利益的保護;
第二十七條:保修責任。
7、生效時間:
△第二十八條:解釋的實施。
說明:1、以上打“☆”者共16條均與工程造價有關,與解決拖欠工程款有關,是重點條款;
2、以上打“△”者共15條均系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是難點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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