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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未登記是否無效的問題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義,不僅包括合同訂立過程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包括已經成立的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從而屬于無效合同。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無論當事人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都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狀態。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由于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為法律上的當然無效,即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即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咨詢:
2002年12月11日,楊某買了一輛別克小轎車。2003年10月,楊某將車輛無償借給好友王某使用。2004年3月15日,王某因建設工程欠款而將車輛“抵押”給甲公司,并向甲公司出具一份保證書:王某于2004年3月28日前支付甲公司45萬元欠款,以一輛汽車作抵押。保證書簽訂后,王某和甲公司都沒有辦理汽車抵押登記手續,只是把車輛存放在甲公司。2005年6月29日,甲公司將王某告到法院,索要45萬元工程款及利息。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現已生效并進入執行程序。2004年10月,楊某向王某索要車輛時,王某說車輛已“抵押”給甲公司,一直沒要回。2005年12月,楊某以王某和甲公司為共同被告,起訴到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返還車輛。
律師回答:
王某借用楊某車輛后,雙方形成事實上的無償借用合同關系。王某未征得楊某同意即私自處分車輛,其行為系無權處分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對不動產的無權處分,所有權人有權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因此,王某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同時,鑒于楊某與甲公司之間并無直接法律關系,故楊某提起訴訟時,不能將甲公司列為被告。但是,鑒于甲公司實際占有楊某車輛的事實,楊某起訴王某的訴訟結果必然牽扯到涉案車輛,故法院支持楊某將甲公司列為第三人的訴訟請求。
第三,雖然甲公司聲稱其與王某間的車輛抵押合同糾紛系另一法律關系,并要求另案處理。但是,一方面,鑒于法院生效判決已判令王某支付甲公司工程款,則甲公司理應承擔向王某返還車輛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鑒于甲公司和王某之間的車輛抵押合同沒有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事實,可以認定抵押合同無效,而無效抵押行為的法律后果之一也是返還財產。因此,無論依據生效判決還是無效抵押合同,甲公司均須將車輛返還王某。因此,根據上述理由:甲公司返還王某車輛后,王某須將車輛返還楊某。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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