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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來瞭先“驗”還是先“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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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時賣傢提示快遞送貨時要先驗貨後簽收,否則出現損毀問題概不負責,可是快遞卻表示不支持驗貨,不簽收就把包裹拿走。”這可難壞瞭買傢,想驗貨快遞公司不讓;不驗貨,萬一產品出現問題,賣傢又不負責,作為買傢,可真是兩頭為難。
近年來,快遞服務已與廣大百姓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郵件快遞、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廣播購物、電話購物方便快捷的快遞服務實現瞭遠距離的物品遞送及各種非現場購物。但消費者在收取快遞貨物時,常常會遭遇物品遺失、破損、掉包、貨不對板等問題,而快遞行業長期以來實行的“先簽字、後驗貨”的行規,導致瞭大量消費糾紛的出現。
前些日子,一位同事讓筆者幫忙簽收一下她的快遞,並一再囑咐,郵寄的東西屬於易碎品,要先驗貨。可筆者要求先驗貨後簽收時,快遞員說什麼也不讓,並堅持說不先簽字,就把貨退回去,簽收後也不管驗貨。僵持瞭一會兒,筆者無奈,隻好先簽瞭字,所幸郵寄的物品沒有任何損壞。
對於網購驗貨簽收的問題,筆者以普通收件人的身份詢問瞭一些快遞公司的快遞員,得到的答復基本都是一樣的,“一般我們都是先簽收再驗貨,而且快遞員在消費者當面簽收後發現商品存在問題都會作為見證人,具體索賠或者退貨需要消費者與賣傢協商。”某快遞公司的快遞員如是說。
那麼,“先簽字,再驗貨”這條快遞業的“行規”,究竟是否合理、合法呢?筆者查閱瞭相關規定發現,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明文規定,快遞服務人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有義務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驗收無異議後,驗收人確認簽收。而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也規定,快遞“先簽收後驗貨”和“貨到付款”的規定排除瞭消費者的驗收權利,侵犯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張雨凝
責任編輯:孟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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