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說明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於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二、辦理步驟
1、簽署商標代理委託書,並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2、準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3、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三、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書件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複印件(可從網上下載);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6)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具體要求
1、一件商標異議申請只能對一個號的商標提出異議,每件異議申請書件應提交一式兩份。
2、異議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其他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打印,有關證據應編排目錄及相應的頁碼。
3、被異議的商標及其初步審定號類別、被異議人(以《商標公告》上的商標申請人為準)的名稱及地址務必填寫清楚;被異議商標是通過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註冊的,還需填寫商標代理機構名稱。
4、提出異議的異議人的名稱及聯繫方式務必填寫清楚,並在申請人章戳位置加蓋與異議人名義相同的印章(異議人為自然人的,須簽字或蓋章)。
5、異議人身份證明:包括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企業印章)、身份證複印件等。
四、異議申請的補正(非必經程序)
(一)寄發補正通知
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後,如果發現異議申請書件中存在問題需要補正的,將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寄發補正通知,限期補正。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補正通知;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補正通知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二)限期補正
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在收到商標局發出的異議補正通知後,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補正內容進行補正,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已補正的材料和商標局發出的補正通知一併交回商標註冊大廳或掛號郵寄至商標局。除要求補交異議書副本以外,其他補正的材料仍須提交一式兩份。
(三)注意事項
1、補正的書件必須加蓋與異議人名義相同的印章。
2、補正的內容一定要按補正的要求填寫清楚、準確。
3、補正的時限為自當事人收到商標局補正通知之日起30天內。當事人應將商標局的發文信封作為收文日的憑證,連同商標局的補正通知一併附上送達商標局。
4、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必須加蓋該商標代理機構的公章。
五、不予受理
商標異議申請有以下幾種情況
的,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一)對未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
(二)超出法律規定異議期限的;
(三)商標異議申請中沒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的;
(四)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商標異議規費的;
(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或未按要求補正的。
六、異議規費
每件商標異議申請應繳納規費1000元。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異議申請,異議人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異議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異議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七、注意事項
1、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註冊公告的前一天。
2、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並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3、異議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4、通過銀行匯款繳納異議規費的,應將異議人留存的匯款單複印件連同異議申請書一併送交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書時,如果未收到匯款單複印件,商標局將向異議人寄發《繳費通知》。異議人應按照《繳費通知》繳納規費,並將留存的匯款單複印件連同《繳費通知》一併郵寄到商標局。
5、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後,經過形式審查後,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異議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於答辯程序。
7、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通過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
8、由於紙質《商標公告》排版的技術原因,一般在異議期最後一個月提出的異議申請,《商標公告》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商標的註冊公告,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註冊公告的,撤銷原註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標公告》刊登商標異議和異議裁定情況。
9、由於異議人或被異議人的地址發生變化,商標局發出有關異議的通知,郵局無法投遞被退回,商標局將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標公告》上刊登送達公告。自公告發佈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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