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水分離設備種類 | 油水分離機 | 處理水量 | 0.25-5(m3/h) |
品牌 | 業安 | 型號 | YWC |
連行重量 | 1000(kg) | 裝機容量 | 1 |
適用範圍 | 船用油水分離器 |
國際海事組織下屬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於2003年7月18日通過了IMO.MEPC.107(49)決議案。該決議對《MARPOL 73/78防污公約》附則I有關船用油水分離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YWC型船用油水分離器是依據中國船級社技術處2004《通函》011號總第112號關於執行IMO.MEPC.107(49)決議-《修訂的船舶機器處所艙底水防污染設備指南和技術條件》的通知要求研製生產的最新產品。該產品屬於海洋環境保護高端技術,可對船舶上的含各種燃料油、密度極高的殘餘渣油以及由氧化鐵、表面活性劑等配置的乳化液混合物艙底水進行有效處理,處理後的水含油量≤15ppm(小於15ppm),可以直接排出舷外。
該系列船用油水分離器已於2007年7月獲得中國船級社(CCS)型式認可和IMO認可通報,2008年12月獲得德國勞氏船級社(GL)頒發的EC型式認可證書。
YWC系列船用油水分離器共計九個規格型號,最小的YWC-0.25型可以配置於1000噸以下的船舶,最大的YWC-5型可以配置於30萬噸以上的大型船舶,整個系列圖紙和裝置均已通過中國船級社的型式認可,獲得了中國船級社CCS船檢證書, 具體型號如下:YWC-0.25型,YWC-0. 50型,YWC-1.00型,YWC-1.50型,YWC-2.00型,YWC-2.50型,YWC-3.00型,YWC-4.00型,YWC-5.00型。
該系列裝置結構緊湊、本裝置體積小,重量輕,結構緊湊, 處理能力強、性能可靠,操作、維護方便等特點。經本裝置處理後的排放水完全符合國際海事協會(IMO)MEPC.107(49)決議的有關規定。
該裝置除適用於15ppm船用艙底油污水處理外,還可用於港口、碼頭、工礦企業的油污水處理,其排放標準完全符合我國環保部門的有關要求。根據用戶的需要,我們可設計生產特殊要求的油水分離裝置。
(註:15ppm船用油水分離器的技術條件被認為適用於含油性的機器所在艙底水燃油艙的壓載水使用。要求能對船上可攜載的各種油都有效,包括密度極高的油或乳化液形式出現的混合物,以及可能會使艙底水乳化的清潔工作所用的清潔劑、乳化劑、溶劑或表面活性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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