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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雖然長期處於農業社會,比西方國傢進入商業社會晚瞭幾近一個世紀,但中國商業其實早在奴隸制時期的商代和西周就已經產生。在商朝繁盛時期,一部分商族人經常到周邊民族地區開始農貿產品互換方式,因此,在外族人心目中,做買賣的就是商族人。商朝滅亡後,商族人做買賣的就更多瞭,雖然後來隨著歷史的發展,買賣人已不再以商族人為主體,但人們卻習慣仍把“商人”作為買賣人的通稱。
最初,人們把做販運貿易的叫做“商”,坐售貨物的叫做“賈”,即所謂“行曰商處曰賈”。到瞭春時期的商賈,已被列為四民之一。《左傳》稱“商農工賈,不敗其業”(宣公十二年),又稱“商工皂隸,不知遷業”(襄公九年)。盡管此時商人的社會地位還很低下,還是在官府直接控制下的“工商食官”的商人,但是已經是一種專門職業。所以齊桓公問管仲曰:“成民之事者若何?”管子對曰:“四民者,勿使雜處,雜處,則其言,其事易。”公曰:“處士、農、工、商若何?”管子對曰:“昔聖王之處士也,使就閒燕;處工,就官府;處商,就市井;處農,就田野”(均見《國語·齊語》),並且由於商人必須善於“觀兇饑,審國變,察其四時而監其鄉之貨,以知其市之賈”,並且還要能夠“服牛輅馬,以周四方,料多少,求貴賤”(《管子·小匡》)。古時雖然泛言商賈,實則二者是有區別的,《周禮·天官·大宰》之職曰:“以九職任萬民……六曰商賈,阜通貨賄”。孫詒讓註雲:“行曰商,處曰賈者。可見,春秋時期,由於公社內部已經有瞭量變,有瞭一定程度的內部分工,出現瞭一種“商”,專門從事遠程販運,組織貨源,所謂 “服牛輅馬,以周四方”的就是這些人。
另一種是“賈”,即居肆列貨,“以待民來,是直接向消費者售賣,“以求其利”。《左傳》昭公十六年載,晉國韓宣子要鄭國商人的玉環,子產不給。後來鄭國商人雖然私下同意,但他卻說:昔我先君桓公,與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殺此地,斬之蓬、嵩、藜、藋,而共處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爾無我叛,我無強賈,毋或匄奪。爾有利市寶賄,我勿與知。’恃此質誓,故能相保,以至於今。今吾子以好來辱,而謂敝邑強奪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毋乃不可乎!吾子得玉而失諸侯,必不為也。可見,這個商人既然不能自主經營,尚是“工商食官” 下的商人無疑。當時的商業活動,雖在市場上進行,即所謂“處商就市井”(《國語·齊語》),但是根據當時的管理制度,必須由政府來壟斷市場,掌握物價。據《左傳》載,鄭、衛、宋國都有諸師(《左傳》襄公二十年、昭公二十年);魯國有賈正(《左傳》昭公二十五年)等官吏管理市場。當時的官府商業和官府工業一樣,主要是為瞭保證奴隸主貴族的需求,不是為瞭發展和擴大商業貿易,所以“工商食官”制的存在,實際上阻礙瞭當時商業和手工業的進一步發展。
春秋時代雖然是以“官商”為主,但是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逐漸量變,列國中也出現瞭有錢有勢的大商人。例如:《國語·晉語八》雲:“夫絳之富商,韋藩木楗,以過於朝,唯其功庸少也;而能金玉其車,文錯其服,能行諸侯之賄,而無尋尺之祿”。這些富商大賈,顯然已非“官商”,當是“無尋尺之祿”的“私商”。這些富商由於積累瞭大量財富,常常經營高利貸,所以《晉語八》中,也就有瞭欒桓子“假貸”的記錄。所以發展到今天我們把這些商人,冠名為老板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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